出租厂房未签订安全协议管道公司被罚四万余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息,近日,某管道公司因将厂房出租后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亦被追究。
2025年4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管道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2号车间的部分厂房出租给某塑胶科技公司,但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管道公司作出罚款4.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某某各处罚款0.15万元。
专家指出,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是压实安全责任、防范事故的关键环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可有效避免责任推诿、堵塞管理漏洞。本案中,该管道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原文:安全责任,出租不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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