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公司出租厂房未签安全协议被罚415万元
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消息,2025年4月8日,某管道公司因将厂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管道公司将2号车间部分厂房出租给某塑胶科技公司,但未履行上述法定安全管理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管道公司作出罚款4.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某某分别处以0.15万元罚款。
专家指出,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压实安全责任、防范事故的关键环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能有效避免责任推诿、堵塞管理漏洞。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原文:安全责任,出租不了!(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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