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公司出租厂房未签安全协议被罚负责人同担责
农业信息消息,2025年4月8日,某管道公司因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后,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处以罚款。
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管道公司将2号车间部分厂房出租给某塑胶科技公司,但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与管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管道公司作出罚款4.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某某分别处以0.15万元罚款。
专家指出,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是压实安全责任、防范事故的关键环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能有效避免责任推诿,堵塞管理漏洞。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处罚。
原文:【安全生产月】安全责任,出租不了!(来源:连云港(601008)农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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